《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未来野生动物保护将起到哪些积极意义?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
法律因需修订,回应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切
1
记者: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哪些规定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的思想精髓?这些规定将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哪些积极作用?
于文轩: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回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关于立法目的的第一条中,新增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表述,在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的第四条中新增了“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要求。
此外,与《生物安全法》关于防范生物入侵的规定相呼应,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违法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规定“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其他方面的修订也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在回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求方面的努力。
2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法》多次修订,每次修订的重点不同,本次修订体现出哪些立法思想的变化?
于文轩:本次修订主要回应了年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切,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名录制度的优化、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规定的细化、野生动物致害处理、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体现了立法因需修订的原则。
3
记者:野生动物保护最难的是建设与保护的关系。保护野生动物,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当新建项目对栖息地产生不利影响,有明晰责权规定,将能有效地规避这一矛盾。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这方面规定是否明晰充足?
于文轩: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特别重视明晰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职责,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职责等方面,修订后的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具体包括:现场检查和调查;检验、检测、抽样取证;查封、复制、封存、扣押等。这些规定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至关重要。
三是在制定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名录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四是在许可证管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新增规定,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明确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六是在生物入侵防范方面新增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这些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4
记者: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做了哪些新尝试?
于文轩: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对维持生态平衡的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2813.html